主旨:有關教育部函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46號及同年月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20107號函辦理。
二、請本校同仁依上開來函規定確實檢視並填寫具結書,於3月10日前以單位彙整送交本室各承辦人留存。
三、相關來文及具結書請至本室最新消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