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參考來函。
銓敘部令以,自114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參考附件辦理。
銓敘部113年9月5日令.pdf
教育部113年9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91096號書函.pdf
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pdf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職員曾任年資併計休假年資切結書(114年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