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通報作業,應於「出境日1週前」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因公、非因公赴港澳應依規定至差勤系統辦妥請假手續,並於行前自行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