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113年8月1日起出國案適用),經113年6月4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法重點如下:
1.出國前應專簽「或」填具因公出國計畫申請表,並檢附開會議程、邀請函或相關資料,循行政程序核准。
☆現行規定為專簽,考量實務運用,新增因公出國計畫申請表,擇一使用即可。
2.因應審計部要求,出國人員應繳交出國報告(參考範例),辦理方式:
執行校務基金出國計畫(經費代碼:T)人員,應於返國後二個半月內將出國報告上傳至本校出國計畫資訊系統備查。以教育部補助計畫經費(經費代碼:O、P)支應之出國計畫案比照辦理。組團出國執行同一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現行無強制要求繳交至學校系統,為因應審計部調查配合新增繳交方式規定。
上開規定生效前之因公出國案,繳交出國報告方式依個案簽核結果辦理。